(2013)阜民特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艳秋与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秋,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特字第0001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刘艳秋,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晓红,阜阳市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艳秋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阜阳仲裁委员会(2013)阜仲裁字第6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2日,刘艳秋与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刘艳秋设计太和县万达公寓22层高层建筑,建筑面积8686平方米,12元/平方米,计价款104232元。设计前由刘艳秋向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红线地形图、项目批文、地质报告各1份。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刘艳秋提供土建施工图、水电施工图各8份。合同签订后3日内刘艳秋付款30000元,约占设计费用的30%,为合同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交付图纸时,刘艳秋支付设计费余款74232元。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刘艳秋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刘艳秋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设计费,如逾期,刘艳秋承担应支付金额日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刘艳秋。刘艳秋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刘艳秋应按合同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刘艳秋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刘艳秋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批设计费用30000元。设计图纸交付后,刘艳秋认为设计图纸不能用,没有按约定支付下余设计费用。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的义务,刘艳秋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设计图纸,刘艳秋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对图纸交付期限没有约定,双方也未因图纸交付期限产生争议。刘艳秋拒支余款的理由是审图后支付下余款项,图纸不能用,要求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修改而一直没有改好,而不是未按期限交付设计图纸。由于设计合同未约定审图后支付余款,刘艳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图纸不能用、不合格,刘艳秋称没有仔细看、没有时间看合同,该项说法不合常理,表明其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刘艳秋收到设计图纸后拒付下余设计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虽约定逾期1天支付应付款项日2‰的违约金,由于双方未约定设计图纸的交付期限,按合同约定无法计算违约数额,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违约金的计算依据,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刘艳秋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一、刘艳秋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4232元;二、驳回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刘艳秋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费用3800元,由刘艳秋承担3300元,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500元。刘艳秋申请称:由于18米宽的楼房不能设计22层高,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没有上报审批,图纸存在明显缺陷,双方签订设计合同时,刘艳秋没有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刘艳秋没有提供合法手续进行设计图纸错误,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交付的图纸不合法。因刘艳秋未与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达成仲裁协议,阜阳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阜阳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并作出(2013)年阜仲裁字第61号裁决错误。诉讼中刘艳秋称其没有收到阜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邮寄回执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仲裁程序违法。要求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3)阜仲裁字第61号裁决。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实体部分的仲裁裁决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刘艳秋称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仲裁庭庭审时,刘艳秋承认收到阜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刘艳秋称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裁定驳回刘艳秋的申请。本院认为:2012年6月22日,刘艳秋与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仲裁庭庭审时,刘艳秋承认收到阜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刘艳秋称其未与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达成仲裁协议,没有收到阜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刘艳秋称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设计图纸,刘艳秋不应支付设计费用,该项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刘艳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艳秋请求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3)阜仲裁字第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艳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莹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春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