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某钢化玻璃制品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某钢化玻璃制品厂,徐州某机械厂电器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77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某钢化玻璃制品厂。被执行人徐州某机械厂电器分厂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某钢化玻璃制品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某机械厂电器分厂银行存款44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赵广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