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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2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原广州市南方电力建设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预算员(已退休),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之六401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13年8月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淑瑶、魏永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刘淑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黄某在任广州市南方电力建设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预算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设计电力工程图纸的职务便利,在电力图纸设计、送审的过程中为登峰实业有限公司峻峰大厦外电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阮某棠(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分多次非法收受阮某棠贿送的人民币54.5万元。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工程合同、设计图纸等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相关工程也未造成任何事故,退缴了全部赃款,希望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黄某在任广州市南方电力建设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预算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设计电力工程图纸的职务便利,在电力图纸设计、送审的过程中,为登峰实业有限公司峻峰大厦外电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阮某棠(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分多次非法收受阮某棠贿送的人民币54.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8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其住处楼下收受阮某棠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2、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收受阮某棠以银行汇款方式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3、2009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收受阮某棠以银行汇款方式贿送的人民币19.5万元。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贿人阮某棠的供述,证人盛某的证言,黄某及阮某棠的相关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涉案工程设计图纸及安装工程合同、预算审核表、请款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广东合鸿达管理有限公司文件、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文件、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广东合鸿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所辖业务公司分级管理的文件、相关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黄某同志的简历”等证实黄某主体身份情况及其职责的书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告人黄某的身份信息资料,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被告人黄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系自首,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扣押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5万元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