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黄某某,薛某,黄某瑶,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5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居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石塘镇居民。被执行人薛某,女,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某中心职工。被执行人黄某瑶,女,2008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石塘镇人。被执行人劳某某,女,195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石塘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薛某、女儿黄某瑶、母亲劳某某均要求继承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遗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薛某、女儿黄某瑶、母亲劳某某均要求继承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遗产,为此该案应予变更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告执行人变更为薛某、黄某瑶、劳某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某某审判员 李 某审判员 梁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