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审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伟彪,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祝明。被执行人陈伟彪。被执行人董伟女。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3)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陈伟彪、董伟女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对其作出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585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收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伟彪、董伟女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武计生征字(2013)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计生征字(2013)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