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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得文与李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得文,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朱得文,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星,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星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