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隋丹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丹,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隋���,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步行街89-1号。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丹诉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