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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圣望织造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尚纤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圣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尚纤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431号原告吴江市圣望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其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尚纤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振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圣望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尚纤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圣望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圣望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明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沈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