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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永红与尹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红,尹带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潘永红。被告:尹带娣。本院受理原告潘永红与被告尹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需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永红负担。审判员 阳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蒙鹏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