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316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郑民调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铜郑民调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卫执行员 蔺 珂执行员 史 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