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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二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尹春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二初字第01562号原告:尹春,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积,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学,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自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四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春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春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战生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人民陪审员  叶 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