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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朱洪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朱洪大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09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3600109-7。负责人于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该公司法规部职员。被告朱洪大。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洁,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朱洪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险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保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