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章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员 斯文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