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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孙玉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雨,孙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春雨,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孙玉振,男,汉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雨与被告孙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