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孙玉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雨,孙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春雨,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孙玉振,男,汉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雨与被告孙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