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佳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丽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瀑河桥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亿民,男,职务行长。被告刘丽佳,女,住宽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尉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