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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申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章甲、章乙与被申请人章丙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甲;章乙;章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申字第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乙。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伟,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丙。委托代理人:曹健。再审申请人章甲、章乙因与被申请人章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甲、章乙申请再审称:马某生前已将其名下的175000元赠与章甲、章乙,该处分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应尊重公民的自由处分权。被继承人马某在去世前已处分完毕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的175000元款项系马某继承章辉的遗产,该款在马某生前被章乙从银行提取。章甲、章乙主张马某自愿将该款赠与其二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该款为马某的遗产并无不当。综上,章甲、章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甲、章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芷和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朱宇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会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