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1、1732、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言承璎、周凤华等与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言承璎,周凤华,黄薇,毕伟东,李梅,李彬,徐维一,刘秋霞,沙雪婷,朱红星,韩兴广,黄海强,韩儒啟,史汝隽,梁澄,胡金博,于凤珍,温婧,秦宝珍,马丽娜,薛铁柱,郑兰芝,金彦秀,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476、1563、1566、1567、1568、1570、1571、1596、1597、1615、1564、1569、1598、1613、1614、1616、1617、1618、1730、1731、1732、1733号申请执行人言承璎,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周凤华。申请执行人黄薇,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毕伟东,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梅,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彬,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徐维一,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秋霞,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沙雪婷。申请执行人朱红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韩兴广,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黄海强。申请执行人韩儒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史汝隽。申请执行人梁澄,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胡金博,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于凤珍。申请执行人温婧,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秦宝珍,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马丽娜,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薛铁柱,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郑兰芝,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金彦秀,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谐园生活区内。申请人言承璎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执字第1476、1563、1566、1567、1568、1570、1571、1596、1597、1615、1564、1569、1598、1613、1614、1616、1617、1618、1730、1731、1732、1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任遵福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