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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魏县李某某收粮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社海,局长。被执行人魏县李某某收粮点。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质监罚字(2013)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魏)质监罚字(2013)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李艳芳代理审判员  陈合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鸣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