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梁江诉被告周泽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江诉周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XXX,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丰劳教所宿舍荔枝山*座402。委托代理人:XXX,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农场宿舍*座101。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麦景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并就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XXX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XXX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写下借条确认。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存在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X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