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冯凯与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撤销财政文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凯,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和行初字第102号原告冯凯。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号。法定代表人刘浩洋,局长。委托代理人XX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凯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撤销财政文件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立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杨津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