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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6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季与司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634-1号申请执行人李季。被执行人司振江。李季诉司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季诉称,2010年5月13日,被告司振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言明2010年6月底先还伍万元整,余款于2010年底还完,但被告未按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于2011年12月5日才归还借款叁万元整,余款壹拾贰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予清偿,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壹拾贰万元整,同时提交司振江出具。原告李季持有并提交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季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六月底先还伍万元整,下余款年底还完(矿证过完户清款)。司振江,2010年5月13日。”。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7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季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协助被告司振江办理与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洛阳涧桥营造有限公司)探矿权过户的相关手续(该手续以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二、被告司振江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李季告12万元。本院据此出具(2012)金民二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6月3日,李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司振江履行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规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12万元及;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止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司振江名下银行存款136140元扣划至本院。司振江提出申请,李季应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协助被告司振江办理与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洛阳涧桥营造有限公司)探矿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后,司振江方可支付上述款项。(2012)金民二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探矿权证已过期,探矿权过户已无可能,其不应支付上述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金民二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李季应履行义务在先,然其至今未履行。其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妥。故被执行人司振江的请求合法有效,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