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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有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78号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委托代理人:夏立新。被告:姚有金,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