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尹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彭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尹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安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