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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徐州众旺物流服务中心诉彭书利、周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众旺物流服务中心,彭书利,周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徐州众旺物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正超,该服务中心经理。被告彭书利,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周中文,男,具体出生年籍不详,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孔明,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众旺物流服务中心诉被告彭书利、周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