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仲审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珍诚药店与被申请人陶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珍诚药店,陶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83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珍诚药店,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号。负责人李祥云。委托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娟。委托代理人赵凌冰,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珍诚药店(以下简称珍诚药店)申请撤销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宁劳人仲案字(2013)第162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珍诚药店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珍诚药店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珍诚药店撤回申请。宁宁劳人仲案字(2013)第1625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邦瑞公司珍诚药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光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