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嵊执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与严志斌、冯芙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严志斌,冯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嵊执字第235-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普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志斌。被执行人:冯芙颖。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07)嵊执字第235-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严志斌、冯芙颖所有的车牌为沪d×××××号别克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严志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扣押该车后,现已经评估,但被执行人严志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志斌、冯芙颖所有的车牌为沪d×××××号别克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