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