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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郑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董祥芝与祖振东、祖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祥芝,祖振东,祖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郑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董祥芝,农民。被告祖振东,农民。被告祖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祥芝诉被告祖振东、祖峰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祥芝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鑫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