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民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文泽与刘来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泽,刘来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374号原告:李文泽。被告:刘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泽与被告刘来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文泽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