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扬邗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叶朝平与汤丽娟、汤智雅、吴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平,吴源华,汤丽娟,汤智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叶朝平,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端源村五家底8号。委托代理人殷善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源华,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官埔61号。被告汤丽娟,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福建省周宁县玛坑乡玛坑村祠边巷2号。被告汤智雅,女,1984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朝平与被告吴源华、汤丽娟、汤智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朝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睿冰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