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河北旭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旭瑞乳业有限公司,路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住所地沙河市站前街3号。负责人赵瑞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旭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法定代表人张贵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旭瑞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法定代表人姜应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路全贵。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旭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旭瑞乳业有限公司、路全贵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仲裁委作出(2012)邢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河北旭瑞实业有限公司虽在产权产籍部门有厂房和车间登记,但土地为租赁土地且与房产权属不一致,机器设备在另案抵押,不便处分,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仲裁委作出的(2012)邢仲裁字第19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现朝执行员 宋纯宝执行员 赵栓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