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华与刘德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刘德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华,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德震,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华与被申请人刘德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刘德震所有的皖03/号手扶拖拉机一台。二、冻结申请人李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淮河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