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立催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照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立催字第00051号申请人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照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喜斌(身份证号码:×××01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0288721,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背书人:沈阳凯盛鑫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第一手)、沈阳方大泵业有限公司(最后一手),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13年1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张素燕审判员 王学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