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终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俊旺与黄朝珍、欧孝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朝珍,陈俊旺,欧孝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南民终字第1127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会稿:核稿:拟稿单位:民二庭拟稿人张聪荣校对人:打字员印刷单位:印刷时间:份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朝珍,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文林,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旺,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欧延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欧孝昌(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欧延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朝珍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争春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