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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贺永娟与张志光、王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娟,张志光,王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贺永娟,女。委托代理人王治中。被告张志光,男。被告王海涛,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永娟与被告张志光、王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永娟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郝海玉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