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与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长垣县东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芦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婷,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孟恩,该厂聊城经销处经理。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桂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与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1元由原告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承担。审判员 李洪林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李桂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