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存与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存,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70号原告徐海存,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诚,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存与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存撤回起诉。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