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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存与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存,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70号原告徐海存,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诚,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存与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存撤回起诉。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