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申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余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余,陈勇,张卫东,麦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0177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余,男,1930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紫菱(再审申请人之女),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张卫东,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麦燕(张卫东之配偶),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余因与被申请人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六)、(九)、(十一)、(十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陈勇提交意见称,张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2012年9月7日,双方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12年12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就上述协议中房款支付及权属变更登记等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对于张余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六)、(九)、(十一)、(十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撤销原审判决,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综上,张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