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耿某某同居返还彩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平,耿莲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赵维平,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执行人耿莲凤,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赵维平申请执行耿莲凤同居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以项链、耳环、戒指、三星手机各一件抵顶所有费用,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三年一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