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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庞长林与庞宝红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林,庞某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庞某林,女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林与被告庞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庞某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