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庞长林与庞宝红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林,庞某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庞某林,女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林与被告庞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庞某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