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汪森荣与国都集团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都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26号申请复议人(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汪森荣。委托代理人:郭当朝,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罗红。申请复议人汪森荣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汪森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当朝、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罗红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龙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汪森荣与国都集团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国都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汪森荣与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公司对涉案商铺的所在具体位置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进行涉案商铺的物理分割及办理移交手续。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判项中要求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将位于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交给申请执行人汪森荣的执行。汪森荣对上述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书面申请撤销该裁定。龙岗区人民法院为此立案进行审查,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31号。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异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执行异议听证中,根据汪森荣提交的(2000)龙法布房初字第490号,(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77号判决书,证明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的所有权属汪森荣。本案中,对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确切位置,在2001年执行法官曾用玻璃方式,进行物理隔离。后汪森荣多次要求国都房地产公司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均未成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77号判决撤销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使得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恢复原来合同的约定状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因XX商铺整体未进行具体的物理分割,亦未向相关部门进行分割登记,涉案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未进行产权登记。汪森荣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涉案商铺XX的具体位置,故其异议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涉案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在相关部门未作出涉案商铺的确切位置前,法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12月3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汪森荣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汪森荣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31号裁定书,继续执行(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收回涉案商铺并赔偿违约金。主要理由如下:一、涉案商铺的位置已经由有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不存在执行障碍,(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完全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二、退一步讲,根据现有的登记资料,该商铺的位置无法确定,申请复议人汪森荣购房时出售方交给申请复议人的公证文书也有精确地标注,完全可以依法确定。三、2013年5月1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深房登函XX号复函也明确了该商铺的位置与S6、S2的转换无关。国土部门的文件已经确认了涉案商铺的具体位置。综上所述,本案的执行不存在任何障碍,完全可以继续执行。申请复议人汪森荣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一、本院(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二、本院(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77号行政判决书。三、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四、龙岗区人民法院(2000)龙法布房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五、龙岗区人民法院(2001)深龙协执字第7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六、测量绘图。七、(2009)深龙法执字第9315号民事裁定书。八、深国房龙函XX号复函。九、XX的房产证。十、深房登函XX号复函。十一、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函件XX号。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一、根据(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判决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确认申请复议人的商铺位置是在XX,同时(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裁定书确认了申请复议人自行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供的XX花园第X层平面图纸要求在XX商铺的范围内办理转移第X层XX号商铺的手续,因此本案的关键并不是S6转S2的问题,而是申请复议人的商铺位置并没有进行物理分割,无法确定准确的位置,也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所以执行不能。二、(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应当驳回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针对申请复议人汪森荣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一、对证据一至五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对证据六的测绘图纸有异议,因为该证据没有原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确认申请复议人购买的XX号商铺的具体位置是在S6或是在S2里面。三、对证据七至十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在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复议人汪森荣的书面申请,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调取XX花园XX层S2及S6商铺的平面图。本院在听证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调取的上述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两张。申请复议人汪森荣对上述两XX面图的意见为:一、这两张图纸都是错误的,真正的S6位置不是该图纸上反映的。XX号商铺应该在国土部门出具的标注有“S2”的这张图纸的S2区域内的右下方,这一点可以从申请复议人当年购房时签订的售房协议、买卖合同、公证书反映出来。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国土部门的文件都认定了当年S6的位置,所谓的S6转S2是2010年才搞出来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S6转S2的问题。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两XX面图为草图,不是经过测绘大队精确测量之后制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单独从两张草图来看,很难看清图纸的产生时间和制作机构。被执行人国都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两XX面图的意见为:对这两张图纸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图纸并没有标注XX号商铺的具体位置,因此无法确认XX号商铺的准确位置。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汪森荣与国都集团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国都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0年12月20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龙法布房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国都房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交给汪森荣;二、国都房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延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金(按港币323550元以每年10厘的利息从1994年9月1日起至交付房地产之日止)给汪森荣;三、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XX花园商场第X层第XX号商铺房地产权的登记。2008年9月25日,经龙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2009年1月8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龙法审监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龙岗区人民法院(2000)龙法布房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汪森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汪森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审监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龙岗区人民法院(2000)龙法布房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撤销龙岗区人民法院(2000)龙法布房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汪森荣的其他上诉请求。因国都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汪森荣于2009年8月20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号为(2009)深龙法执字第9315号。在执行过程中,汪森荣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止执行。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深龙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令:一、撤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03年5月19日核发的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二、驳回汪森荣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77号行政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12日,本案恢复执行,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号为(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另查,汪森荣所购买的XX花园之商铺是由国都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由于国都房地产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委托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XX公司(公司前称深圳市XX区XX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1993年2月3日,汪森荣与XX公司签订《深圳市XX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于1993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合同约定汪森荣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镇XX花园内的第X层第XX单元商场,建筑面积44平方米,房价总款为港币323550元,合同还约定违约责任及交楼相关情况。之后,国都房地产公司在汪森荣与其委托在香港的代销单位XX(中国)地产代理有限公司1993年7月12日签订《临时楼宇认购书》时收取了汪森荣的定金30000元,汪森荣于1993年7月26日再将剩余款项293550元交给XX(中国)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此,国都房地产公司出具《付清楼款证明书》给汪森荣。据本院(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77号行政判决查明的事实:1995年6月,国都房地产公司将XX花园第X层房地产权转让给国都集团公司,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向国都集团公司颁发了XX花园第X层房地产证。1995年9月至11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应国都集团公司申请,将XX花园第X层分割变更为S1、S2、S3、S4a、S4b、S5、S6共七套房产,其中,S6房产的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汪森荣购买的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即属S6商铺中的一部分。但国土部门从未备案登记过第XX号商铺。2003年4月18日,国都集团公司与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国都集团公司所有的XX花园第X层S6商铺(包括汪森荣购买的第XX号商铺内),建筑面积为631.5平方米,卖给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2003年5月19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将S6商铺转移登记在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并颁发了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同时注销了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查询,因S6商铺整体未进行具体的物理分割,亦未向相关部门进行分割登记备案,涉案第X层XX号商铺没有产权登记记录,无档可查,也无法明确提供红线图及四至方位。再查,2011年3月11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向汪森荣作出《关于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房产登记的复函》【深房登函XX号】,内容为“经查原始办证档案,国都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未提供你诉求的XX花园第X层第XX号商铺测绘等资料,建议协调相关当事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备齐资料后按规定申请房地产登记”。2013年5月1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深房登函XX号复函,内容为“经查原始资料,1995年国都集团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办理‘XX花园XX楼第X层S6’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明确标明第X层‘S6’的具体位置,该材料法院已在(2010)深龙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诉讼案件中予以采信。因此不存在‘国土局在诉讼败诉后,将XX花园商场XX楼XX单元所在的S6位置变成S2位置’的情况”。又查,本院(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77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定汪森荣向国都房地产公司购买的第X层第XX号商铺即属于S6商铺中的一部分,但均未明确涉案商铺在S6商铺中所处的具体位置。本院认为,本院(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国都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商铺交付汪森荣,且该判决以及相关行政判决均认定涉案商铺属于S6商铺的一部分,却均没有进一步指出涉案商铺在S6商铺中的具体位置。S6商铺的建筑面积为631.5平方米,涉案商铺的建筑面积为44平方米。根据现有法律文书,不能确认涉案商铺的坐标四至和具体位置。同时,涉案商铺未办理初始登记,国土部门亦未向法院提供涉案商铺的测绘资料。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具备对房地产具体测绘并予登记确认的职权。因此,在现有法律文书及国土文件均不能确认涉案商铺的具体位置之前,法院执行部门无法强制执行,应中止对(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判令要求国都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商铺交给汪森荣的执行。待涉案商铺的具体位置予以依法确认后,汪森荣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上述判项内容的执行。另外,申请复议人提出应当继续执行赔偿违约金的判项内容。本院认为,(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仅裁定终结要求国都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商铺交给汪森荣的执行,并未涉及赔偿违约金的执行,且汪森荣在执行异议过程中未提出该部分异议请求,故该请求不属于本复议案件审查范围。综上,龙岗法院应对本院(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要求国都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商铺交给汪森荣的判项内容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龙岗法院(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终结执行不当,应予纠正;而基于此执行行为作出的(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维持终结执行行为亦属不当,应予一并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二、撤销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执恢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轶超代理审判员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周建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