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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民一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283号原告祁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朱某某,又名朱某甲,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同社人,因换亲于2002年3月1日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10月5日生一男孩祁小某。共同生活期间,我们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我经常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生活。2006年1月,我与被告吵架后,被告赌气离家出走。2009年底,被告曾回家一次,但在家生活三天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孩子祁小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被告朱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社人,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与原告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换亲。婚初夫妻关系较好,于2003年10月5日生一男孩祁小某。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外出打工。2006年1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被告离家出走。2009年底,被告回来后被其家人送到原告家,三天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渭源县xx镇xx村委会的证明及本院调查被告父亲朱某丙的证言所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但现已达法定婚龄,双方婚姻系合法婚姻。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2006年1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2009年底被告回家后再次离家出走,致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望,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被告外流无下落,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关于原告要求的抚养费,因被告外流,本院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被告归来后另行主张。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婚生孩子祁小某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炳林审判员  何新忠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