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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执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与谭荣安行政处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谭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海法执字第42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玉璋、黄旭东,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荣安,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依据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海法行非诉审字第29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荣安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8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谭荣安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谭荣安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相关商业银行、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鉴于此,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而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穗海法执字第4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荫亭审判员  费广健审判员  陈文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