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包兴波与方钦霖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包兴波,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人:方钦霖,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2013年12月13日6时40分许,申请人包兴波驾驶闽A80E**号小车,由罗源县松山镇往城关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渡头村土地庙路段,车辆向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方钦霖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超车时,两车相刮碰后,二轮电动车侧翻向前方滑行与行人沈桃芳相碰,造成申请人方钦霖与行人沈桃芳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包兴波愿意赔偿申请人方钦霖医疗费1000元及后续治疗费4000元。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包兴波与申请人方钦霖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包兴波与申请人方钦霖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