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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甘宜庆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宜庆,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17日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医院。指定辩护人曾琦,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宜庆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民、代理检察员常晓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宜庆及其指定辩护人曾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时任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甘宜庆委托林建平(已判刑)协助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联系银行贷款,并承诺按照实际贷款额的1%向林建平支付居间费,但其同时要求林建平在拟定居间合同时将居间费虚增至贷款额的2%。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后,按照贷款额的2%向林建平支付人民币22万元。2010年6月,林建平按照事先约定在澳门赌场将以居间费名义帮助被告人甘宜庆套取的公款折算成港币10万元的筹码交给被告人甘宜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破案经过;被告人甘宜庆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证人周某、颜某等证言;融资居间合同、借款合同等书证;同案犯林建平供述;被告人甘宜庆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宜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林建平的帮助下采取虚增居间费的方式侵吞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公款人民币11万元,其中被告人甘宜庆实得港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甘宜庆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甘宜庆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时任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电影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甘宜庆委托林建平(已判刑)协助武汉电影公司联系银行贷款,并承诺按照实际贷款额的1%向林建平支付居间费,但其同时要求林建平在拟定居间合同时将居间费虚增至贷款额的2%,其中虚增部分为套取武汉电影公司公款。2010年3月,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后,按照贷款额的2%向林建平支付人民币22万元,至此甘宜庆、林建平二人采取虚列融资居间费用的方式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1万元。2010年6月,按照事先约定林建平在澳门赌场将价值10万元港币的筹码交给被告人甘宜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湖北省广联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庆、实际负责人林建平、武汉电影公司原总经理甘宜庆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8月1日指定该院管辖。该院接到该线索后遂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林建平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甘宜庆共同贪污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27日,该院决定对林建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该院决定对甘宜庆补充立案侦查。2、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武汉电影公司筹划建设洪山影院,需要贷款人民币3000万,甘宜庆找林建平帮忙联系贷款,甘宜庆就安排我具体与林建平联系一起找交通银行东西湖支行贷款3000万元。2010年3月6日,我们公司从银行拿到1100万贷款。当时林建平还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个融资居间合同,这是甘宜庆与林建平谈的。之后甘宜庆将签好字的报告给我,我就按要求签了字,并安排财务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支付了林建平22万元。3、同案人林建平的供述:2009年,我到甘宜庆办公室,听说甘宜庆的武汉电影公司要贷款融资3000万,就介绍时任交通银行东西湖支行行长的闵某某与甘宜庆商谈贷款事宜。我与甘宜庆签订了一份书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为2个点。我们私下约定将一个点分给甘宜庆。后武汉电影公司在获得交行东西湖支行1100万贷款后,向我旗下的武汉建证产权交易事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2万元。甘宜庆要我套取1个点,我提出开票后要完营业税,他就提出给他10万元,税款多少他就不管,我也同意了。后来,甘宜庆多次向我索要10万元现金,我和甘宜庆一家、周某一家一起去澳门赌场,我将价值10万元港币的筹码交给甘宜庆,他输光了。4、借款合同、补充分期还款协议书、武汉电影公司收款凭证、交通银行贷款凭证回单证明:武汉电影公司向交通银行东西湖支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的事实。5、武汉电影公司收款凭证、交通银行贷款凭证回单证明:武汉电影公司收到交通银行东西湖支行人民币1100万元的事实。6、融资居间合同、武汉电影公司付款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武汉市服务业发票证明:武汉电影公司向林建平公司支付22万元居间费,该公司开具22万元服务业发票的事实。7、武汉电影公司关于对贷款作出贡献员工实行奖励的办法证明:武汉电影公司对办理贷款有贡献的公司员工奖励贷款额的1%的政策。8、武警边防总队出具出入境记录证明:甘宜庆、林建平、周某2010年6月4日从横琴口岸出境前往澳门的事实。9、客户帐单明细证明:林建平2010年6月4日,通过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在澳门刷卡消费情况。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武汉电影公司性质为国有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甘宜庆。11、中共武汉市文化局委员会文件、武汉电影公司出具材料证明:2003年3月20日甘宜庆被任命为武汉电影公司总经理(正处级)。12、武汉电影公司出具该公司概况证明:武汉电影公司是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算、自负盈亏的国有法人独资企业据武文党发(2003)4号及武广电党发(2011)35号文件,甘宜庆于2003年3月至2011年5月,担任武汉电影公司总经理。有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审计局、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切实理顺我市电影管理体制工作暨成立市电影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以及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广播影视局(武汉广播电视总台)职能划转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在案印证。1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甘宜庆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4、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林建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宜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林建平采取虚增居间费的方式侵吞武汉电影公司公款人民币11万元,其中被告人甘宜庆实得港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被告人甘宜庆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宜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与前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所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海燕审 判 员  张正宇人民审判员  姚秋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