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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瑞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涂克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涂克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465号原告北京瑞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淀区双榆树西里10号2号楼3层338号。法定代表人胡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树林,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瑞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冯越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克保,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雁丽,女,1960年7月3日出生。原告北京瑞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尔物业公司)与被告涂克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延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尔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树林、冯越佳,被告涂克保的委托代理人张雁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尔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自1996年起依据与北京颐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对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区甲×号楼物业进行管理。1997年北京九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1998年该公司更名为北京九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区甲×号楼物业业主,后其将该房屋过户给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涂克保。被告与我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关系。2012年8月,因芳城园×区甲×号楼两部电梯老化,业主大会决议对该楼两部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每户应按每平米42.96元·建筑面积交纳电梯更新改造费,但被告迟迟未交纳电梯更新改造费。我公司为确保电梯更新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业主权益,向电梯公司垫付了被告未交纳的电梯更新改造费8073.90元。目前该楼一部电梯已更新完毕,另一部正在更新改造中。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电梯更新改造费8073.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涂克保辩称,我未接到原告征求意见的通知,起码要求信息通知,征求意见表的名字错误,至于为什么不通知我原告肯定清楚。通知第二段内容是他们自己写的,他们能因为公共维修基金手续繁杂就能要求业主交费吗?应该是先提取公共维修基金,基金不够再从业主这来补充。他们签字的人很多都是一个单位的,都是领导,这笔费用有可能是单位就出了,我不跟他们一个单位,我觉得不公平。电梯维修属于大型固定资产,维修有相当严格的程序,是否到大修时间,维修依据是什么,他们现在仅凭电梯公司开的单据,就向大家收钱,我觉得依据不足。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涂克保系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区甲×号楼×号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瑞尔物业公司接受北京颐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坐落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区甲×号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11月17日,瑞尔物业公司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进行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区甲×号楼两部电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根据现场鉴定结果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芳城园×区甲×号楼两部已不具备大修、改造价值,建议更换电梯。2012年3月1日,瑞尔物业公司公告芳城园×区甲×号楼电梯鉴定情况,后通知召开业主大会,并通知电梯更新费的收取情况,该楼大部分业主同意电梯更新。瑞尔物业公司与北京联合泰达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了两部电梯设备。瑞尔物业公司又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瑞尔物业公司垫付了上述费用后,经过核算根据业主房屋面积向芳城园×区甲×号楼业主收取垫付的费用,该楼大部分业主交纳了电梯更新费用,涂克保未交纳该费用。在审理中,涂克保以未接到召集业主开会的通知,且应提取大型维修基金支付电梯更新费用。瑞尔物业公司表示,如涂克保提供其交纳大修基金的凭证,其可代为办理该项费用,涂克保未能提供此凭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鉴定报告、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原告瑞尔物业公司接受北京颐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为被告涂克保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公司依据鉴定报告的结论建议,并征得芳城园三区甲18号楼业主的同意对该楼的两部电梯进行更换,瑞尔物业公司垫付了更换电梯的费用后,大部分业主均已向瑞尔物业公司交纳了更换电梯所应分担的费用,涂克保作为该楼业主,亦应向瑞尔物业公司交纳此费用,故对瑞尔物业公司要求涂克保支付电梯更新改造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克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瑞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更新改造费八千零七十三元九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被告涂克保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延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