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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千叶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3)望执字第1034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千叶广告有限公司,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千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39号维一星城智兔座904室。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11栋606房。法定代表人:唐富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重终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在诉讼过程中,经长沙市千叶广告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1)望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11月6日冻结了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银行存款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诚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候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