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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富华与邢军峨、陈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华,邢军峨,陈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2003号原告:王富华。被告:邢军峨。被告:陈雪燕。原告王富华与被告邢军峨、陈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雪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富华及被告邢军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富华起诉称:被告邢军峨、陈雪燕系夫妻关系。被告邢军峨分别于2008年7月19日、2008年10月4日、2009年9月17日、2010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40000元、160000元、40000元,共计340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原告王富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及被告邢军峨、陈雪燕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四份,用以证明被告邢军峨、陈雪燕向原告借款340000元的事实。被告邢军峨答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付本金。被告陈雪燕未作答辩。经本院审查,原告王富华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邢军峨无异议,被告陈雪燕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王富华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华与被告邢军峨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邢军峨、陈雪燕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邢军峨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雪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军峨、陈雪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王富华借款3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邢军峨、陈雪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