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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燕与沈长洲,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沈长洲,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姜军荣,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爱军,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长洲。被告陈萍。原告张燕与被告沈长洲、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小暐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的委托代理人夏爱军、被告沈长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诉称:2012年11月11日,被告沈长洲向我借款135000元,并承诺每月归还7500元。但被告沈长洲未按约归还借款,一共只归还了27000元。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绝归还,明确表示不再还钱。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8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沈长洲辩称:原告诉称不符合事实。2011年是借了原告15万,2012年原告离婚要用钱,我就还了7万元给原告。之后断断续续还了几次,合计3万元。2012年11月份,原告从我的建行卡里转了3万元给原告的朋友,还取了2万元现金。我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时候我不知道原告从我卡里拿了5万元,加上断断续续还的3万元我也不准备向原告要,还有因为原告2011年10月份开始跟我生活在一起,她没有收入,所以多余的55000元是作为我补贴给原告的生活费,所以2012年11月11日我就出具了135000元的借条给原告,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认为我现在不欠原告钱,我不同意偿还。被告陈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沈长洲向原告张燕借款若干万元,后偿还部分借款。2012年11月11日,被告沈长洲向原告张燕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燕人民币135000.00(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在一年半内还清(即每月还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从下个月11日执行。”2013年9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2年3月27日,被告沈长洲与被告陈萍登记结婚。2013年6月6日,两被告在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被告沈长洲已陆续偿还原告张燕借款29000元。现被告沈长洲明确表示不再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长洲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与被告沈长洲约定分期偿还借款,被告沈长洲已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尚欠原告106000元借款。现被告沈长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沈长洲承担违约责任。因该还款义务可继续履行,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沈长洲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沈长洲并非应立即偿还原告所有尚未偿还的借款,对于已到期的借款被告沈长洲现应偿还,对于未到期的借款被告沈长洲仍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对于已到期的借款的逾期利息,依法应予支持;对于未到期的借款的逾期利息,现还款期限未届满,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陈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沈长洲向原告借款发生于2011年,此时并非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并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萍无须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长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6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期间及标准: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外,被告沈长洲应自2014年1月起,每月11日以前偿还原告张燕借款7500元,直至还清37500元借款。二、驳回原告张燕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沈长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