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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黄淑红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红,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黄淑红,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贤、韩志雄,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黄淑红诉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元,由原告黄淑红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